劳动仲裁是不能够匿名的。如果当事人要申请仲裁的,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而申请书中必须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如果当事人口头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也会记录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