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8年5月,因肝脏出现问题,入院治疗,因属于即时收治,所以没办法亲自到单位办理病假手续是否可以? 2018年5月,因肝脏出现问题,入院治疗,因属于即时收治,所以没办法亲自到单位办理病假手续,只是电话和相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准于休假。此期间工资停发,代交社保(费用由个人承担)住院治疗两个月左右,出院,曾主动和单位申请上班,单位考虑身体原因,被通知在家休养。2019年1月,单位电话通知,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在2019年2月,不再帮忙代交社保(即使费用一直是由个人承担)目的是为了逼迫早是办理离职手续。想要劳动仲裁,追讨病假期间工资以及辞退赔偿金。是否可以?

仲裁
2019-07-09 15:00: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若劳动者有正常上班的(说明劳动关系存续,且有正常上班),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单位请有薪假的,或已经跟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有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 如果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所谓的临时工。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自用工后的第二个月起11个月的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 一、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公司不服第一条所说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赔偿金额多少无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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