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如下:
1、教唆犯与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清作用进行处罚,发挥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罪,即教唆未遂,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引诱、指示、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犯罪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