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子女抚养
2024-04-17 15:3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民法典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生育和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害。男方也不得因此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说双方因是否生育等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