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名下的房产,不经过其他子女的同意,可以过户给其中一个孩子。
如果是老人个人财产,无须任何人同意,如果是老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共同同意,无须其他人同意,如果是老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已过世的,需要另外一个子女的同意。
如果住房属于这位老人单独所有的合法财产,这位老人可以自由处置。可以把这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位子女,而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以及授权。如果住房是这位老人和配偶共有,就需要老人和配偶一起签字办理手续,才可以过户给其中一位子女。
如果老人配偶已经死亡,又没有办理继承死者那一半产权和手续。就需要其他子女和这位老人以及死者父母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办理继承过户,这种情况,就需要其他子女签字放弃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