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情形有: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4、破产人财产分配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