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
1、依法应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享有和承担;
2、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债务的处理从其约定;
3、公司分立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