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条件: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