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区地上停车位现在要销售了,我想问问这个做法是否合理?购买车位说是和自己的房产的年限是一样!售房合同中没有提及车位公摊面积,开发商现在销售是否违法?

2018-08-16 17:33: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公摊面积要注意:
    1、同一小区不同期房公摊面积可能不同  一般情况下出现同一小区的不同期房公摊面积不同是正常的。因为公摊面积计算因楼而异,住宅楼的公摊面积计算以幢为单元。国家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由于建筑的各异,不同幢的公摊面积会有较大不同。  
    2、公摊面积分摊时一视同仁  有购房者担心买房时会不会多分担其他人的公摊面积,出现有些人不分或少分公摊面积的情形。其实这个问题是不会出现的,公摊协议一视同仁,公摊协议必须遵守一视同仁原则。具体表现在房地产商和某购房者达成的购房协议不得损害另一购房者的利益。不得把某购房者应该分担的公摊面积分摊到其他消费者名下。  
    3、计算拆迁费包括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属于建筑面积范畴。拆迁补偿在计算面积时是以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标准的,而建筑面积包括室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因此拆迁补偿包括公摊面积。
  •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
    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