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两个年轻人晚上来我爸爸家(我弟欠他们钱),让我爸爸开门,我爸开门看了一下不想让他们进门,他们硬推开大门闯进来,把我爸打了,掐脖子三次,用被子捂,说来不是要钱的,就是要杀了我爸,我爸挣脱开他们的钳制,致使脖子三道掐痕,最后报警了。我想咨询一下他们是否构成了私闯民宅,故意伤害罪,杀人未遂罪?

刑事辩护
2019-07-11 10:5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调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对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故意杀人犯罪目的未能实现的未遂犯罪,可以参照故意杀人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合议庭参照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参照上述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原则结合案情予以量刑。值得一提的是,需要区分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预备。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并未开始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没那么不应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认定,应按照故意杀人预备认定,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作出处理。如果客观事实属于自动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2、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可参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3、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应参照既遂犯规从轻或减轻处罚。
    4、犯罪过程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避免犯罪后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5、故意杀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3条、24条、232条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未遂有很多种,包括:
    1)对象不能犯:比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
    这时被逮到了。这叫故意杀人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
    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 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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