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可以写上夫妻双方和母亲的名字吗?

2019-07-11 11:0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是用个人财产购房的,该房产产权属于购房人,购房人可以进行处置。
    如果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购房的,产权证上即使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单方不可以卖房。《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
    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
    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不然,如果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能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精神。
  • 婚后买房离婚时如何分?
    房子的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
    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搜索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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