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拍卖合同是否属于行纪合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5-02 05:4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拍卖合同是一方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物品后所签订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的自主权,拍卖合同不具有这两点特征,所以是不属于行纪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拍卖合同不应当归类与行纪合同,应当归类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实施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同时收取报酬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