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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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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员的下一步处理结果,一般就是在生活中被限制消费,且失信人员也不能像任何金融机构金银行进行贷款抵押等,而且其也不能进行出境或者出国,须申请同意后才可以
2.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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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如果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确被认定无误的应该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后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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