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质押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3、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此外,动产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要一个特殊的要求,即质物的交付。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不能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而是自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