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2004年7月14日入职公司,未签订合同,公司也未交社保,一直在昆明,工作至今(这些地方都没有注册挂牌)。2008年7月1日起才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到2011年6月30日终止的合同。公司安排2010年2月开始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11年起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016年1月15日收到公司通知,并邮件给我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告知我2016年1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将补偿给我2004年7月14日到2016年1月15日,11个半月的工资,一个月的提前30日工资,合计12各半月的补偿款。我有以下要求请问是否可以实现:1.要求公司补交2004年7月2010年1月的社保费用。2.2004年7月14日到2016年1月15日为11年184天,要求补偿12各月工资。3.2004年7月14日到2010年1月,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另,请问如果申请仲裁是在广州还是现在所在地也是合同注明的工作地点绍兴?向什么部门申请仲裁?谢谢

仲裁
2019-07-15 10:52: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给你缴纳社保,但没有缴纳的,你有权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在劳动仲裁时可以提起诉权。
    要找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设局去算,因为各地还不是很统一,有的地市有自己的文件,是你不知道的。现在你要做的是:搜集你一年前在公司工作的证据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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