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租房遇到拆迁,我和爸爸妈妈从小住在这里,爸爸妈妈户口在里面,承租人是爷爷已去世。爷爷奶奶(去世)原先已经购买过一套公租房,拆迁不享受福利购房的房价,拆迁办要求我家买断产权,现产权已经买断,办证拆迁办不肯给我们改名字仅能用爷爷名字,这又涉及到父亲有兄弟,可能有纠纷,如何处理。

2019-07-15 10:53: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变更名称后,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变更前的公司的所有法律责任,所以,如果职工是公司变更前发生工伤的,在公司变更后,变更后的公司仍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 拆迁是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的行政事务,拆迁的具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需要依据您当地拆迁时发布的具体政策确定。对于公房租赁的拆迁而言,因为其中的一间公房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小女儿,所以对于这间公房的拆迁所得补偿与大女儿是没有关联的。
    对于没有进行承租人变更的工租房,因为承租人仍然是老人,所以它所对应的赔偿款应该属于遗产。既然是遗产,那么大女儿是可以要求继承的。虽然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被继承人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不履行的,那么在遗产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小女儿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大女儿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从来没有履行过,但是客观地说,这种证据是比较难以收集的。
    如果证明不了的,对于另一间房屋的拆迁补偿,大女儿有权继承,但是对于具体的继承份额,需要根据具体的拆拆迁补偿政策确定,在不了解具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无法预测,希望您谅解。
  • 产权证办理时,根据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只有男方名字,那在产权证的归属人一栏应当填写男方的姓名,如果归属人同意,可以把你的名字加在共有人一栏。你所说的按揭阶段不能添加共有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新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淡化了公证的效用,并没有限制共有人的添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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