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94年上班,社保买到了08年,后单位改制,未买断,社保一直未交,现在又重新在原单位上班,社保该如何补交?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16 00:1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公司补交工伤保险亲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补交后产生的新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大致分为二种情形:
    第一种:首先,需要落实下是否购买了工伤保险;其次,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应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再次,在认定为工伤,且购买了工伤保险,才能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员工的相关工伤赔偿项目。
    第二种: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且属于工伤情形,员工的相关工伤赔偿由单位来负担。
  • 生育险不能补缴,中断后需要重新缴纳,重新计算缴纳时间,生育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不同,中止即失效。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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