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怀孕8月余单位安排上夜班,单位人事部门昨天协商解决了,从明天起我不用上夜班了,但是我多上了一月余夜班,导致我血压升高,胎儿可能早产,况且我的工作时间是每周超过40小时的,我要求补偿,单位说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刚了解到可以申请罚款,或者加班补偿

2019-07-17 08:53: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劳动者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周应上班40小时,每月上班约170小时,多余的劳动时间属于延时加班,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律规定,延时加班的工资标准是日工资的150%。
    作为劳动者,还要注意区分计件工资和固定工资或绩效工资的情形。如果是计件工资,虽然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但通过计件,用人单位实际已经发放了100%的加班工资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延时加班的50%的加班工资。
    如果不是计件工资,则要结合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并计算加班工资,这比较复杂。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对于工作时间是在白天和晚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这样做只能说不妥,但不能说是违法,所以你们可以集体和医院协商,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出面协调。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不应当上夜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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