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优惠券的卡片是收银员给我的,不是我自愿摸取的,是商家诱导我进行第二次消费,已形成事实,2.商品存在说是香港加工的却没有资料证明,包装盒与商品不符,鉴定证书与商品不符,3.恶意将我的电话号码告诉供货商使受到人身安全威胁,4.江阴华联商厦至今没有诚意协商解决,5.消费者协会有偏袒江阴华联商厦等,请教如何处理?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9-07-17 10:47:5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 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维权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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