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是婚后购买,公公和我们都出了钱,但是房产证上只有我老公的名字,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这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7-17 20:15: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如果房产证属于婚后取得,无论是否加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果是独子,没有遗嘱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属于夫妻共有,你应当分得。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如何处理,  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登记。我国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求与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一样,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更为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登记机关在判断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尚属少数,绝大部分财产属于配偶间共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
    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依这一规定,大部分私有房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只是在对房产进行处分或是继承发生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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