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朋友名字的名字买车办的贷款我怎么写委托书。避免以后出现什么问题

2019-07-19 13:0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委托书
    XXXXXXXXX(单位或部门名称):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XXXXXXXXXX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XXXXXXXX(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亲笔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 金融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民间借贷要遵守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 贷款的发放必须是银行才有的资格,而公积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就必须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负责对贷款人资格的审查,银行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公积金中心收取贷款的利息等增值收益作为管理费用以及付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利息、银行手续费等,由于贷款具有风险,风险准备金也要从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银行要发放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取得承办权之后才能接受委托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批后,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同时将委托贷款基金划入银行的住房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银行凭“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手续、贷款划付手续。发放完贷款,承办银行向客户提供回单,并将有关放款资料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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