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医院的护士。我加入的时候签了劳动合同,离开的时候需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因为家里的事,我提前23天辞职。医院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这合理吗?非常感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7-04 06:0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签合同后辞职一般都是不会支付违约金的;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或者是违反了竞业的限制条款,那么就需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额,其它的情形都是不合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医院员工提出主动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种:劳动者违反合法的“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培训费用,同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单位以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福利为理由而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都不合法,员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若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第二种: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如果员工和单位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该职工不得违反,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只对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效,其它职工即使签了也对其没有约束力的。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竞业条款或者培训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者违约的,需要依法支付对应的违约金。
  •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