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一直不让女儿见母亲。现在女儿15岁了。原因是女儿不想见母亲拒绝见母女。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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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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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对方不让探望子女时,首先最好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父亲一方坚持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商,那就母亲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离婚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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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在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子女时,首先最好是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商,那就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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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