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王某系邻居,王某为其所在地的村支书,我为一集邮爱好者,其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早已使王某垂涎欲滴,但又不愿意按市场价购买该套邮票。2010年,我申请宅基地建房被王某所知,王某便指示相关人员拖着不办。我找到王某,王某对我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以5000元卖给我,此事可成。我无奈,只好按照王某的要求将邮票转让于王某。王某遂批准了我的宅基地。房屋建好后,我便以胁迫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祖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并为此引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2018-08-18 06:42: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禁止条件: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  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 1、转给不符合条件的受让人

    农户的宅基地可以转让,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为受让人接收转让的宅基地。例如农户把宅基地转让给非本村集体成员、公司法人和非农业户口的人都不合法,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2、违背了“一户一宅”规定

    国家有明文规定一个户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转让中受让人在转让前没有宅基地,转让成功后只有一片宅基地。总而言之,转让中如果受让人拥有超过两块宅地的就是不合法。

    3、违背了“地随房走”原则

    宅基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农户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实际得到的是房屋,而宅基地使用权附着在房屋上。所以,农户单独进行宅基地转让是不合法的,必须要在宅基地上建好房,建好后转让房屋,才能让宅基地被转出去。

    4、违规审核

    宅基地转让是否合法有专门部门审核。如果审批转让条件的部门违规操作,存在违规审核的宅基地转让是不合法的
  • 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禁止买卖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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