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之前我们星期六星期天上班,老板未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现如何追讨?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24 08:4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我们国家劳动法确实规定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往往只能就申请仲裁之前六十日内的加班工资得到支持。
    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发薪日未发加班工资,发薪日是否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一方面,某些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会作出“等经济状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并不能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已经发生;另一方面,单位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对单位的欠薪行为忍气吞声,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同样不能认为发薪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时效问题做出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二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追索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劳动报酬。
  • 员工需要和用人单位而不是老板个人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法自愿的条件下签署,签名或者按手印都可以,签订之前,要仔细阅读有关款项。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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