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都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