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
我于05年的1月分从中介那里买了二手房,当时只签了双方协议和支付部分房款,没有签房管会的正式合同,那时不要交一个我也讲不上来的什么税,后来好象5月分左右才开始征收的(数额较大,有2万元左右),按国家规定是由卖方支付的,但我们这里好象是习惯由买方支付,因此,对这比税收买卖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最初的协议(04年的)上面是这么写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支付)甲方是卖方,乙方是买方,合同中把甲和双两字划掉,没有在此处做任何说明.后来经过争吵,我为了少些事只好同意支付一部分(10000).后来好象评估后,这笔税收实际又增高了,这时我们是不同意提高我们的支付额的,但是我舅舅说他写一张欠条给卖方,欠条上只写欠卖方8000元,于是房子过户.但对这8000元的欠条,我们一直担心.最近卖方要求这8000元,将我舅舅告上法院,(我们一直没有委托我舅舅做购房的代理人,只是找来做个参考的).现在,我想请问下律师,这样的情况,我舅舅需要支付这8000元吗?(他实际上和卖方是没有任何买卖事实存在的,是否欠条是无效的?或者有其他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这场官司?法院会做何判决?我们该如何应对,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请律师帮忙想想办法,我急啊!!!谢谢谢谢!

2018-08-18 13:5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5%。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即二手房中介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买二手房中介费的支付方式  
    1.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不应该像房东支付,除非他不是真正的房东,但也要注意被黑。  
    2.中介费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发票  
    3.二手房中介费的收取没有成文规定。(需到有关部门办理)
  •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按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具体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确定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需区别下列情况: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两种情况,刘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是2000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梁先生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认约定的交楼日期为2000年。提供了该些证明,那么刘先生和梁先生都可以免征个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同时,该专业人士提醒市民,若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  小贴士  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一、二手房买卖暂不过户签协议可以的,保险起见是可以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正的,但是在办理出来房产证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原业主所有。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