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7年11月20日生的二胎,128天产假后上班,公司规定每班有1小时哺乳假,但是我没有休,因为公司说可以累积一起休,现在我孩子已经1岁5个月了,现在攒的这个哺乳假一共24天,现在还可以休吗,有没有时效,必须1岁之前休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7-24 14:58: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职工生二胎可以有哺乳假吗
    只要职工的婴儿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都应该享受哺乳时间,跟二胎没有关系。二胎生育孩子也可以享受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跟二胎没关系
    妇联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关于女职工哺乳时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只要是哺乳期的婴儿,母亲都应该享受哺乳时间,跟二胎没有关系。

    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面临改变。“意见稿”对上述内容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 生育二孩产假(生育假)规定:与生育一胎的规定一致

    据了解,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条件的妇女,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
    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 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了处理,这时劳动法就能起作用了。
    如果在个案中,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工会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
  • 您好,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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