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初一学生被校方委任校治保委员负责校方同学之间打架的劝阻和拉开,作为校治保委员的他过去拉开当事人,其中一方当事放开,另一方拉开后当事人对他反击用力推了他一下,他迅速的把当事人摔倒造成自已脚踝骨折,产生的医疗,护理,伤残十级等费用。请问崔律师校方和当事人大约需要负多少责任。谢谢
-
学生在学校摔倒,如果学生没满十岁则由学校承担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的话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
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则构成
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