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2年购了一套二手房,首次业主称为甲方,二次业主称为乙方。
本套房屋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是甲方由单位分配获得(授予房屋所有权),然后甲方转售给了乙方,然后本人又向乙方购置了该套房屋。以下是我想了解的问题:
1.本人持有两次房屋转户的手续,但房产证的用户名是甲方,而房屋的所有权归本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本人购置本套房屋与乙方的协议书内有这么一条“房屋一整套(包括杂物房)以******元……”(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协议书不包含杂物房的交易),但本人并不持有杂物房的任何契约,但现实中可以独立使用杂物房(杂物房是当时该单位收取按金分配授予使用,但以借用的名义不授予任何所有权并保留回收的权力),而最近甲方直接与本人交涉希望本人归还杂物房,请问本人有必要与甲方交涉吗?然而该单位是否有直接向本人强制收回的权力吗?
3.对于乙方以协议的方式,向本人售出没有任何所有权凭据的杂物房,本人是否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
麻烦了,各位顶级律师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