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提供的附加的格式合同里有条款:“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支付补偿或赔偿。买受人如因上述问题拒绝办理入住手续,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应按本合同向出卖人缴纳违约金。” 我认为这个条款排除了我因质量问题拒绝收房的权利,减轻了出卖人因质量问题需要补偿的责任,但该条款没有加粗提示,没有下划线,当时签合同时对方也没有任何提示。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谢谢。

2019-07-25 06:4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出现债务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催款后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担保合同的赔偿协议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只要协议没有上述情形,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附担保合同的协议也是有效的。

  • (1)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3)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债的关系,担保合同确定的是债权关系;而抵押登记确定的是物权关系,抵押登记是物权效力变动的要件。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担保合同一般是在贷款时第三方作为信誉担保而签的合同,合同签订抵押权未必设立,抵押登记就是对抵押物存在抵押事实的认可,合同如无其他约定,自合同签订有效。但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抵押是要经过抵押登记这一公示程序才发生抵押效力,动产的质押要经过交付才发生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