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销售保险员为推销保险,以送顾客净水器为诱导,顾客购保险后,保险销售员约第三方安装净水器并且顾客向安装人员支付了相关安装费用,但净水器漏水造成顾客家中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知晓不负责不追责,保险销售人员也愿赔偿负责,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7-25 17:53: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财损是物质性的损害,通常是因事故直接发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如下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张:
    一、维修费、施救费:也即因事故造成损害发生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货损)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因受损车辆灭失或是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车辆,因维修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损人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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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这里的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是指那些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举例说明:车主为满足日常上下班需要进行租车服务产生的费用。

  •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的。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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