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6年12月在江西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第八条写的很清楚在2007年5月31日交房。至今200日我和老公到售楼部和他们负责人协商交房事宜。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上是这样写的:逾期超过90日后,如果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他们说每日只赔偿我首付款和我15个月向银行交付的贷款额的总数的万分之二,而不是我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我们夫妻觉得这种说法不正确。自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支付了首付款,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完善的相关按揭手续,并于2007年1月26日按月向按揭银行交纳月供款。银行已经帮我付清了余款,也就是我支付了全部房款。请各位律师们帮我解答解答,在现有的法律上该怎么赔偿???急!!!谢谢!!!

2018-08-19 04:2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现实实践中,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推迟交付房屋的期限,业主很长时间无法收房。业主策略:

    (一)集体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次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

    (二)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有行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商,而无权要求开发商足额、及时赔偿业主。所以,对于业主的反映,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能调解。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会在调解数次无果后,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

    (三)向法院起诉。迅速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每日应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就应每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 一、买房子交款之后选择退房要交违约金吗  
    1、退房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2、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首先写一个《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其次,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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