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这个单位上班四十天,今天老板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在此期间我工作虽然不突出,但是很勤奋,突然被解雇,没合同,我会得到补偿么?

2019-07-26 18:29:4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 首先要弄清楚公司为什么辞退你,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符合,那就应该反省自己,争取在以后得工作中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如果不是,那就可以找公司进行索赔。
    如果公司是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