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人才让我交特殊工种期间的工资表,可是我早就不在那个单位干了,工资表已经在我离职两年后销毁了,那么我就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了吗

2019-07-28 16:35: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可以提前多少年退休?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登高架设作业;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压力容器操作;
    (7)制冷作业;
    (8)爆破作业;
    (9)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0)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

  • 1、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2、不是每个人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
    社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是累计缴纳15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想提前享受退休待遇,除非是申请人在当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检查鉴定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凭鉴定结果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病退。
    3、带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个人档案、丧失劳动力鉴定结果报告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病退手续,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符合病退的次月发放退休工资。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提前退休手续办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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