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主管,任职已有6年,在刚入职公司一年后才签订一份合同,公司要求合同上只用填写第一页乙方的全部和最后一页在乙方处签名,其他完全空白,至今合同还没有给到我手上,如今公司以人员编制问题要求我调动岗位,请问公司有权随意调动我的岗位吗?并且在我调动岗位后可以随意降低我的工资吗?另外,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请详细解答!谢谢!

2019-07-31 13:31: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无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动是不合法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原则上没有与员工的沟通同意,不准随意调动员工,也不排除因员工工作失误,专业不精等情况不再适应本岗位职能要求,经公司领导全衡作出调动命令,换岗位。  
    一、员工调动程序如下:  
    1、员工与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员工到人事组领取《员工调动申请表》和《员工交接手续登记表》。  
    3、调动员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审批。  
    4、新工作部门领导签字审批。  
    5、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  
    6、总经理批准。  
    7、办理员工调动交接手续,并将资料返人事管理部门。  
    8、人事管理部门发《调动函》至员工调入部门。  
    二、员工调动后新资变动管理  
    1、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平行(职级不发生变化)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调动前薪资水平。调动前薪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保健费、学历、职称补贴。不包含加班费、值班费、餐补等。  
    2、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出调动的,调动后薪资参照调动前薪资水平以及调动后岗位薪等就近定薪,但不得高于调动后同类岗位最高薪资水平。调动前薪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学历、职称补贴。不包含加班费、值班费、餐补、保健费等。  
    3、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目前岗位工作,发生岗位调动的。参照调动后同类岗位薪资情况定薪。  
    4、该条
    1、
    2、3条规定主要适用于等级工资制员工,计件、提成制转为等级制的情况。  
    5、等级工资制转为计件、提成制的不适用以上规定。按照公司的定薪、考核规定执行。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