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就是因为在厂里面做杂工,然后在上个月20号提出辞职,当时老板同意辞职,并承诺月底可以离职,但是第二天老板娘找到我说现在厂里没人,希望我可以帮她,帮她一个月,其中一个月若招到人就可以离职,我同意了,然后现在招到人还不同意我离职,说有孕妇,让孕妇先走,我也同意让孕妇先走,然后她又说一些话,说我们蛮不讲理,说我们这类人不会为他们着想,然后请分析一下我能什么时候离职,并且离职就有工资,注(一切都是口头,没书面形式,有一点微信聊天记录)

2019-07-31 16:39: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1.先找到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持离职证明文件要求发放应发而未发的工资。 
      
    2.若单位无理拒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协议、离职证明及拖欠工资的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社会劳动保障局)。
      
    3.仲裁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仲裁结果,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4.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想辞职的话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员工试用期离职只要提前三天,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再有人带我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但在运用这一解除权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两个关节点:一是书面通知,通知解除合同不是辞职,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需要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是提前30天,从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算,满30天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满30天之前,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符合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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