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一下,望能帮忙解答。不胜感激。是这样,我们公司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每个月3300,我们是4班3倒制的,我们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就不用倒班,而是都车间上行政班,但是车间会每个月扣除一半的绩效工资,然后生完孩子后,哺乳期间,每天上班4个小时,同样也是扣除一半的绩效工资,但是我们同一个部门其他车间确一分都不用扣,最重要是,我们车间的办事员,同样也是哺乳期每天上班4个小时,可她确也一分绩效都不用扣,同样是哺乳期,同样上4个小时的班,我们扣一半绩效工资,其他确一分都不用扣,所以我想问问车间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如果不,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2019-08-01 09:45: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应当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以及缴纳保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以及绩效奖金、法定补贴等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则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必要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法院申请诉讼。
  • 若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与其协商,由公司给出克扣工资的理由,如对公司给出的理由不满意或者公司不给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律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加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单位在员工哺乳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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