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有一套楼房,是用我公公的名字买的,房产证上也是我公公的名字,他有一儿一女改成,我公公已经去世十年,无遗嘱,我的小姑很多年都没有来往,我婆婆现在想把房子改成她的名字,我该怎么办?

2019-08-01 13:5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一般情况下,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此后发生可以继承的情况时,即可按照遗嘱进行分配遗产。那么,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话该怎么办,房子该分给谁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那么,没有遗嘱的,想要继承房子的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按照法定继承,应该首先确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例如如果想要继承房子的,家里面还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那么这辆车子就该这三类主体平分,以此类推,顺序在上的上面继承,没有的就往下面顺位。同一顺位的,就都有权分得车子。   特别整理: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可以更改。

    一、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二、参保人本人改名导致社保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系,如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 根据法律规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见证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特征是:
    1、律师遗嘱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不同于公证,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而见证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律师见证在国外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
    2、律师遗嘱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遗嘱,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律师遗嘱见证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
    律师必须在被见证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
    所谓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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