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一间公司工作了5年2个月,现在公司觉得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协商跟我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愿意付5.5个月赔偿金给我请问这合适吗?还有公司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我是不是要额外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

2019-08-01 15:3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期内一般变更工作岗位需要员工同意,公司无权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你所讲的情况有点特殊,可以向员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尽量减轻公司责任。 否则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合同期内与员工协商解除,需要支付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属于违反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
    (1) 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被迫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一至十级伤残期间的主动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
    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涉及工资支付的截止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解除日会涉及基数及工作年限的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等,因此准确地界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解除时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解除通知的方式,实践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劳动者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的方式。
  • 首先,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无权与你父亲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保留你们的劳动关系。
    其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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