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代课教师,在岗代课十几年,XX局以“超编”辞退,在岗期间没有给我买养老保险。下岗后,在2012年教育局发文件可去买养老保险,不买者以后不得买。但我没有接到相关单位的通知,以至错失机会,这责任在谁?现要求教育局按2012年优惠政策让我买,但教育局不给。我可以维护自身哪些利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2 11:01: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 用人单位是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养老保险是属于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如果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辞退代课教师 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三、参保费用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但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四、办理时限凡符合参保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辞退学校相关资料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后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收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2〕184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