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5月26日到一个公司上班的,5月28日签的合同没有试用期,做的是财务工作,公司要我到银行打今天无法打印出的单据,老总个人认为能打出而实际无法真正打出,他认为我没有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信银行柜面所言,今天9月18日辞我,我只拿了5到6月的工资,社保也是从8月份开始以工资加450块给我(这是我自已要求的),现在我能得补偿金吗?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还没按时给我发工资,我如何处理呀,请教律师了,谢谢!

2019-08-03 08:13: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超过计税起点,即扣除应由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和费用之后,超过3500元的,应当提交纳税证明以证实真实性。

  •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2、没交社保要求补缴社保。
    3、正常辞退按照劳动法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法辞退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试用期3天)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 职工去世前应发放但未发放的工资,职工去世后也应该发给去世职工的遗产继承人,这一点肯定没有疑问。所以单位职工死亡后之前的欠发工资属于遗产,应由《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但该欠发工资首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59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约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
    3、当事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否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