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单位工作27年,05年单位安排我在家待岗,双方协议生活费每月200元,单位给交保险,生活费多次催要一份没给,欠养老保险没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催要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按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合同法,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按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法,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问法院判决补偿年限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4 02:34: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子女不养老,老人可以要求子女给付生活费,拒不支付,可以起诉子女,按照国家法定年龄,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没有生活来源的,应该得到抚养,子女应该给养老费。
  •   只要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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