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双方签订的是由房产中介公司出的房屋转让合同,交了6万定金,现在卖方不想卖了,拿这份合同去打官司,要求退回定金和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9-08-04 20:39: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
    注: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 公对公的合同违约,属于民事纠纷的,官司打起来通常需要3-6个月。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的情况中,如果他们事前已明知房屋属于儿子的,那么购房者及中介公司是存在过失的,他们没有要求查看委托书,即使父亲可能出具伪造的委托书。
    即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若儿子想要卖房,也可以进行追认,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不想要卖房,他也可以不追认,那么,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由父亲承担责任。
    另外,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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