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身份证年龄是1966年5 月23日年满50周岁,而参加工作档案的时间年龄1966年8月24日。两个时间不同,我该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06 08:5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带齐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存折或卡,并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社保卡、有户口本的最好也带上,然后直接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办理社保养老领取手续。 一般如果是下半年生日即达到满期领取标准的,可以在上半年即6月30号前提前办理申请,一般提前一个月办理领取手续即可。
    二、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到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局提出退休申请;
    三、社会养老保险局退管服务科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档案是否已经托管、参保缴费等情况),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并告之申请退休人员:
    1、填写《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1寸彩照3张;
    3、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800元。
    四、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定期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退休条件审批表》批复。
    五、社会养老保险局退管服务科核算好待遇后,将《随县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人社局复核。经复核后,办理养老金存折。
  • 《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 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社保参保人员,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保局提交退休申请并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需要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历年来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社保卡、证件照等;如果曾经有社保关系发生转移的参保人员,还需要《养老保险转移信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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