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店面租给A,A转租给B,我与A的合约租期是2016年9月1至2017年9月1.并且赠送6个月免费使用,截止2018年6月,若要续租2017年9月就要付来年押金,此前只有租金没有押金。2017年底,法院发传票要求查封店面进行拍卖,因租赁未到期,一直让租客继续使用,只是要求不得转让,现在已经2018年6月中旬,早已过了租期,店面也未进行拍卖,租客不愿退还店面,要求店面拍后进行装修补偿,我已经不想继续出租,想收回店面却没办法

拍卖
2019-08-06 13:27: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承租人转租房屋到期后如何收回租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法律效力。
  • 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
    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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