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跟管理处签了店铺租房合同,进场费四万加两押一租,(月租金四千五)自己还花了两万装修,我做奶茶的,招商时说有行业保护,一种店只开一家,现在招商没满,又招了一家,导致现在竞争很大,我退出不做了,请问可以退回前面交的费用吗,这算不算管理处违约,合同上没写行业保护,口头说的,有人可以证明,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8-06 15:11: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但如果约定的金额过大的,可以要求法院适当调减。因此,运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合法有效法院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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