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8月份要求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让我们签了个大概的工资利润分配协议,每月支付一半工资,约定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如果有利润则结清剩余工资并将利润按照5:5分与公司分配。从9月开始每月仅支付给我们一半工资,到了12月10即第三个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同样只支付了一半工资,剩余工资及利润分成公司以分配方案未确定拖延支付时间,到了17年1月11日,公司给出了一个已签完字的利润分配报告,与原8月签订的分配方案不同,请问我可以以公司未及时支付足额工资为由立刻(2天内)辞职走人,并要求公司支付按照8月签订协议分配方案的劳动报酬吗?

2019-08-08 07:01:1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在劳动合同内,员工突然离职,工资怎么算?

    首先在劳动合同内,劳动者不论是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后离职,还是无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结算该劳动者的工资。

    当然劳动者也有要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劳动者法定离职手续是指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无故擅自离职,则违反了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可以就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向其发一封EMS,外封上注明是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如果没有人签收,保留相应凭证,进行公告解除。此类离职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该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并可在用人单位向其结算的工资中抵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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