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暑假兼职,没有签订合同。老板这边没有事先说明有试用期三天这一回事,兼职网上也没有说明。直至算工资了才说有试用期,试用期不算工资。?问题1:原本说好做满一个月,因为我没有做满,工资按天算,我算是做了15天。其中,有一天是,正在休息中被叫回去上班的两次合做一天。这种,算是加班吗??问题2:虽说工作有微调,但是每天是固定的。周一至周五,十一点半上班,晚上十点多下班,中间只有半个小时吃饭时间,没有休息。周末,十一点半上班,晚上十点半下班。没有一次是按照兼职网上所说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一次迟到,被老板以迟到多上半个小时为由,加班。有两次是老板自己开门晚,却以我迟到为由,加班。是否算是违法加班??面对这些问题我还如何应对?

2019-08-10 16:1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休日需加班需要重新加班,假如上17日班,平日工资是底薪/
    21.75天*17天工资,公休日如果上班,仍然需要按底薪/
    21.75天*200%算加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按照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为此获得报酬。虽然试用期劳动者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公司安排加班,一旦劳动者为加班付出劳动的,就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也是享受劳动者的权益,要是公司只按一般情况发工资,损害到劳动权益了,那么劳动者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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