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县里事业单位上班,第一胎是个女儿,家在农村住,听说2011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二胎,我的情况能不能生二胎呢?

2019-08-11 15:29: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生二胎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 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夫妻生育两位以内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审批和准生证,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需要夫妻在生育子女之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二孩登记手续。
      在这之前生育二孩子女的,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目前中国大陆全面实施的是“两孩政策”而非“二胎政策”。国家规定的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胎和二孩的区别就在于: “二胎”,生育的可能会是两个孩子,也可能会是三个及以上,比如生出双胞胎三胞胎的;而“两孩”只能是两个孩子。
  • 只要符合当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同时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生二胎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具备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生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生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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